
以下是农村土地买卖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总结:
第一条:基本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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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(土地出让方)确保其已合法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,并同意将其转让给乙方(土地受让方)。乙方确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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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 市 (县) 路 号 基础房,使用后可自行出售或出租,但需经管理方工商注册。
第二条:土地使用权限
- 土地使用权限为 年,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,实际年限按产权证确认。
第三条:付款方式、期限及交房期
- 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:
- (1) 年 月 日前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(大写)。
- 年 月 日前甲方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,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房屋后支付人民币 万元(大写)。
- (2) 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理产权交易后(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)一次性付清,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。
第四条:违约责任
- 若甲方未能办理土地、房产二证,或将土地、厂房抵押给第三方,则售房合同无效,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购房款,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 10% 支付违约金。
- 如果一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未付款,甲方有权终止合同,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。
第五条:其他规定
- 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,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(契税、工本费等)由乙方负责支付。
- 乙方所购产权房不得拆除,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的项目。
- 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、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,恪守管理制度,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。
- 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,甲方予以协助办理,增容量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第六条: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
-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。本合同一式四份,甲、乙各执一份,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。
第七条:本合同未尽事宜及补充规定
- 甲方在完成售房全过程后,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。
- 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经营及使用该厂房。
-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,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八条:违约责任
-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或与相关规定不适应,双方需承担赔偿责任,赔偿金额包括:
- 厂房和土地总价的 20%(包含违约金)。
- 各方已付款总额的 30%(含甲方已付款项)。
第九条:其他未尽事宜
-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:
- 甲方须确保其合法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,并同意转让给乙方。
- 乙方需确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。
第十条:其他条款
- 厂房内若发生装修、 repaint等需要增容费用,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。
补充规定
- 本合同未尽事宜,双方协商共同确定补充内容,并签订补充协议。
-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